发布时间:2024-12-24 05:29:17 来源: sp202412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消防救援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负责管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三条 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职责、教育训练司承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相关职责,划入国家消防救援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消防救援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编制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体系,负责消防救援院校建设有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与指挥调度,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四)组织指导城乡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航空救援、特种灾害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任务,协同组织其他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等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五)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国家消防救援局要按照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要求,坚持战斗力标准,紧紧围绕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优化队伍结构布局,推动构建多元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实战化演练,始终保持有生力量,全面提升队伍战斗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执法理念、制度、作风等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公示等制度,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设下列副司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办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承担火灾等灾害事故救援统计分析有关工作。
(二)人事和教育训练司。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等有关工作。组织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体系,负责消防救援院校建设有关工作,制定教育训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队伍正规化建设与管理,统筹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三)城乡灭火救援司。承担组织指导城乡火灾扑救工作,承担预案编制、战术研究、执勤备勤和业务训练、演练等工作,指挥调度城乡灭火救援行动。组织指导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规划建设,开展联勤联训等工作。
(四)森林草原灭火和航空救援司。承担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航空救援工作,承担预案编制、战术研究、执勤备勤和业务训练、演练等工作,指挥调度森林草原灭火和航空救援行动。负责与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和社会航空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
(五)特种灾害救援司。承担组织指导地震、地质、洪涝、冰冻、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组织参加核生化、爆炸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相关救援行动。负责与地方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
(六)应急通信和科技司。承担组织指导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消防科技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消防监督司。指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承担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火灾损失等有关工作,负责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
(八)政策法规司。组织研究重大政策制度,起草消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根据职责权限拟订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编制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执法规范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执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九)后勤保障司。承担组织指导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遂行保障工作,承担装备建设、物资供应、被装给养、运输投送、职业健康、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队伍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党建指导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承担组织指导队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等工作。承担队伍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正规化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日常工作由人事和教育训练司、机关党委(党建指导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承担。
国家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在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加挂牌子,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接报处理灾情信息,按权限承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事宜,参与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特大及突发灾害事故处置等工作。国家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主任由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机关行政编制275名。设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国家消防救援局设第一政治委员并由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由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员由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主任兼任。正副司长职数3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国家消防救援局与地方党委和政府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中央主建、地方主用,必要时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