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07:04:40 来源: sp20241119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李楠楠、梁秋坪)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2023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对此,臧铁伟在回答人民网记者提问时表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臧铁伟称,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涉民营企业的有关犯罪作了新的规定。近些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规定,这些行为也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需要依法惩治。
臧铁伟告诉记者,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此次刑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他们的意见建议。
臧铁伟说,此次修改刑法,将现行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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